视图选择的原则
(1)在明确表示物体的前提下,使视图(包括向视图、剖视图等)的数量应为最少。
(2)尽量避免使用虚线表示物体的轮廓及棱线。
(3)避免不必要的重复。
绘制原则
为了加工、装配等需要,每台设备、每个部件或零件均应单独绘制图样。
1.不需单独绘制图样的原则如下。
(1)国家标准、专业标准等标准的零部件和外购件。
(2)对结构简单,而尺寸、图形及其他资料已在部件图上表示清楚,不需机械加工(焊缝坡口及少量钻孔等加工除外)的铆焊件
(3)几个铸件在制造过程中需要一起备模划线者,应按部件图绘制,不必单独绘制零件图。此时在部件上必须表示出为制造零件所需的一切资料。
(4)尺寸符合标准的螺栓、螺母、垫圈、法兰等连接零件,其材料虽与标准不同,也不单独绘制零件图。但在明细栏中注明规格和材料,并在备注栏内注明“尺寸按×××标准”字样。此时,明细栏中的“图号或标准号”一栏不应标注标准号。
(5)两个相互对称、方向相反的零件一般应分别绘出图样。但两个简单的对称零件,在不致造成施工错误的情况下,可以只画出其中一个。但每件应标以不同的件号,并在图样中予以说明。如“本图样是表示件号×,而件号×与件号×左右(或上下)对称”。
(6)形状相同、结构简单、可用同一图样表示清楚的,一般不超过10个不同可变参数的零件,可用表格图绘制,但须符合下列规定:
①在图样中必须标明共同的不变参数及文字说明,而可变参数则以字母代号标出;
②表格中必须包括件号和每个可变参数的数量及质量等。
2.需单独绘制部件图的原则如下。
(1)由于加工工艺或设计的需要,零件必须在组合后才进行机械加工的部件应画部件图。如带短节的设备法兰、由两半组成的大齿轮、由两种不同材料的零件组成的蜗轮等。
对于不画部件图的简单部件,应在零件图中注明需组合后再进行机械加工。如“×面需在与件号×焊接后进行加工”等字样。
(2)具有独立结构,必须画部件图才能清楚地表示其装配要求、力学性能和用途的可拆或不可拆部件应画部件图。如搅拌传动装置、对开轴承、联轴节等。
(3)复杂的设备壳体应画部件图。
(4)铸制、锻制的零件应画部件图。
3.需画放大图的原则
筒体与封头对接焊缝、补强圈与筒体或封头焊缝、厚壁管补强焊缝、筒体与管板焊缝、筒体与裙座焊缝、连接焊缝需画放大图。